关于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问题

     关于工时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对于综合工时制,不少企业认为只要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要求工人工作,包括无限制地加班,且可以不付加班工资。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要弄清总工作时间数、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日工作等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另外,即使实行综合工时制,但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即按约定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报酬且不得调休。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当然不用支付加班工资。